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原則是什麼?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爲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範圍爲標準,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爲限。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知識產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知識產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在知識產權立法就此規定以前,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以彌補立法的不足。

4、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確立的。

侵犯著度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知權利人道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回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答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的財產上的,或者非財產的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爲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爲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上的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爲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爲一種民事責任。

二、侵犯著作權的行爲須具備的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爲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爲,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爲。這種侵權行爲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爲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爲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爲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爲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爲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爲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爲,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現象目前是非常常見的,其表現的類型非常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爲,應當基於實際的侵權事實來進行處理和處罰,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不僅需要進行民事處罰,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一旦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爲了避免糾紛,我國法律對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有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