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

知識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轉讓其實指的也就是出讓的一方和受讓的一方,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將出讓方的知識產權權利轉讓給受讓方的法律行爲。那麼關於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有哪些?在下文中,本站小編將爲您詳細解答。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

一、出讓方與受讓方

知識產權轉讓關係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爲獲得法律認可、成爲一種有效轉讓行爲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誌。另一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願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爲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二、有償行爲

知識產權轉讓行爲,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爲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爲。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爲數不少。據《長沙晚報》報道,湖南師範大學生命科學院退休教授、81歲高齡的鄒蕤賓花5年時間發明了保溫燜包,並於2003年獲得國家專利。2005年8月12日,鄒老表示願意將該專利無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溫燜包,爲國家節省能源。本案例中的無償轉讓,主要是出於社會公益考慮;還有一種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是出於鼓勵創業的考慮,例如,據《經濟日報》報道,在2005年5月底北京市創業指導中心推出的12個創業項目中,首次推出了兩個零投資創業項目和一個無償轉讓的專利項目。然而,在知識產權轉讓實踐中,大部分知識產權轉讓都是有償轉讓。因爲知識產權作爲一種無形資產,具有財產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有償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角度來看,透過轉讓知識產權獲取轉讓利益,是知識產權轉讓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識產權轉讓通常來說是一種 償行爲。

三、依據

知識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爲,該行爲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於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例如,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見,知識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爲,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轉讓行爲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合同,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爲,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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