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維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要是他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話,那麼專利權人可以透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在這方面,我國是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定的,下面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專利維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利維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爲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爲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爲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爲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爲,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爲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爲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爲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爲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爲,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爲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透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爲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爲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資訊,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爲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爲、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爲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爲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爲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爲: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爲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爲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衆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衆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爲。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爲。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五)其他專利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檔案副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八十六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中止有關程序,是指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程序,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暫停辦理放棄、變更、轉移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手續,專利權質押手續以及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的終止手續等。

關於專利維權的內容,主要是被規定在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當中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比較充分的闡述,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