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怎麼處罰 專利侵權有什麼責任

一、侵權專利怎麼處罰

侵犯專利怎麼處罰 專利侵權有什麼責任

根據專利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侵權行爲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爲,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爲人停止侵權行爲、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2、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指專利侵權行爲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爲。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爲人就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爲,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3、刑事責任

依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正確認定專利侵權

對於專利行爲的侵權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纔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爲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爲存在。即行爲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爲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爲是侵權的行爲,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爲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爲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爲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而實施該行爲;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爲。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爲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爲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因爲專利侵權問題而產生糾紛的,根據《民法總則》當中的要求,此時的訴訟時效已經變爲了3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開始計算,但是法律對該糾紛最長的時效規定爲20年,因此專利權人一定要注意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