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專利權無效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一、宣告專利權無效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宣告專利權無效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無效宣告程序是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設定的。該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由此而啓動的法律程序叫“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訴訟中的被控侵權人當然也不例外。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經允許實施該項技術的行爲都不構成侵權。所以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專利權無效作爲抗辯理由。專利複審委受理的無效宣告請求中有相當比例是侵權訴訟的被告提出的。

據此,啓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之後,在實體上,涉及權利標的的效力問題進而可能影響法院最終的實體判決;在訴訟程序上(本文討論不涉及專利行政處理),對於效力待定的權利標的,可能影響訴訟程序的進行而導致訴訟中止。所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往往要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理清兩者之間的關係,對於當事人非常重要。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並沒有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對此進行了較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起到很大的指導作用。

二、訴訟中被告提起無效宣告與中止訴訟的關係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之所以這樣規定,根本原因在於專利權的法律穩定性。發明專利經過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實質審查,其專利權具有足夠的法律穩定性,人民法院無需等待專利複審委再次進行審查;同樣,經過專利複審委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其法律穩定性也是足夠的。對於侵犯穩定性高的專利權的案件不中止訴訟,既能夠及時有效的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侵權人利用中止訴訟制度拖延訴訟而繼續實施侵權行爲,也不會損害社會公衆的利益。當然,留意該條“可以”不中止訴訟的表述,可以理解爲特殊情形的兜底規定,但是,原則上對以上情形法院是不中止訴訟的。

近年來,我國專利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國內專利司法實踐中,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往往成爲被告對抗專利權人的基本方法。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宣告程序是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十分嚴格的規定的一項內容,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的,保護自己的專利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