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終止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 專利權終止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專利權終止失效的區別是什麼?

主要區別在於專利權終止是專利權因保護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等導致專利權終止的,只是表明該項專利權自此以後不再受法律保護了,但並不能否定該項專利權的合法性,因該項專利權在此前所發生的一切法律關係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並不是自其被宣告無效之日起無效,而是視爲自始無效。

二、專利權失效是如何規定的

1、專利超過了“專利法”的規定期限而成爲失效專利

按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有效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均爲10年。而按1984年頒佈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有效期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5年(期限屆滿前可續展3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專利權人提前終止專利權而成爲失效專利

儘管“專利法”規定了有效期限,但是,大多數專利權人未到期限便提前終止了其專利權。在什麼情況下,專利權人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專利權呢?

a。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b。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1)發現原先的發明不夠先進,需要進行改進,或者發現他人的發明更加先進;

(2)實施困難。包括自己實施與技術轉讓,若難於實施,又要每年繳納專利年費,只好放棄專利權。

3、專利申請人已申請了專利,但放棄獲得專利權而成爲失效專利

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當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時,專利申請人未繳納專利證書費與年費而無法獲得專利權;發明專利,則未提出進行實質審查而無法獲得專利權。專利申請人放棄獲得專利權的原因基本上與提前終止的原因相同。

4、被中國專利局宣告無效而成爲失效專利(專利無效)

根據“專利法”第48條規定:“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後,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爲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 效。”無效宣告的理由是: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三款、第四款、第33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第12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 於專利法第5條、第25條的規定的,或依照專利法第9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由於專利權宣告有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之分,由此產生失效專利也有全部失效與部分失效之分。

專利權的終止和失效是專利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常常遇到的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由專利權認定部門根據專利權的具體產生原因而定,不同類型的專利權的認定過程是不同的,所導致終止和失效的原因也應當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