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

我國《專利法》以及相關法律均沒有對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進行規定其行使規則,專利權的客體是無形並且廣泛的,一般是無形的技術和資訊,它是由多個主體共同使用。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爲您提供的與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使用規則有關的資訊,希望能夠爲您提供幫助。

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

專利權作爲無形財產權,其具有不同於物權所有權的特點,在權利共有時,應遵循其特殊的權利行使規則。

儘管Trips協議明確知識產權爲私權,但是知識產權的確具有社會性。任何專利技術的創造,均不是專利權人苦思冥想出來的,其必須藉助已有的社會現有技術,透過專利權人的智力勞動而創造出來的,故專利權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其不同於一般有體物的物權,物權爲純粹的個人私權,一般不具有社會性。專利權的這種社會性體現在專利法第一條“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立法宗旨中,也體現在專利強制許可、法定許可等制度中。故在專利權共有時,其權利行使規則應有別於物權共有的權利行使規則。這種區別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中已有體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條中規定:“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這種區別並非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特色,在美國,美國版權法規定,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均是版權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利用或許可他人利用作品,不必獲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收益應共同分配。

因此,在確定專利權權利共有的行使規則時應注意:

1.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應不同於物權共有行使規則。

2.同爲知識產權的著作權、專利權,在權利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並無本質差異,從立法的協調性考慮,應保持一致。

3.在權利行使規則中要充分體現專利法鼓勵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宗旨,同時也不得損害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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