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半導體技術的限於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實施

根據相關規定可知,爲了保護公共利益,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專利是可以實施強制許可的。關於半導體技術的限於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實施的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關於半導體技術的限於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實施

第五十二條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爲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解釋】本條爲新增條款,將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後半部分的規定移人《專利法》中,作爲本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某一項專利涉及的發明創造爲半導體技術,對此專利給予強制許可的理由只能是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是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換句話說,對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專利,不能依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即以專利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或者充分實施其專利爲理由給予強制許可。

根據TRIPS協議第31條(c)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實施該專利的範圍和期限應當受到實施目的的限制,在涉及半導體技術的情形下,只能限於爲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用於經司法或行政程序確定爲反競爭行爲而給予的補救。2000年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爲了與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相一致,消除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礙,在《專利法實施條例》中增加了該條款,措辭上也儘量與TRIPS協議的原文相一致。本次修改《專利法》,將頒發強制許可的理由和限制條件等重要內容均在《專利法》中予以明確,本條款屬於對頒發強制許可理由方面的限制性規定,應當移入《專利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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