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在涉嫌對他人音樂作品著作權構成侵權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有抗辯事由,如果有的話,那麼就可以對抗對方主張的構成音樂作品著作權的侵權。那到底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一、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抗辯事由是什麼

1、無過失抗辯

一般來講,被訴侵權行爲人既無侵害的故意,也無過失而造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如採用的作品已經進入公知領域部享有著作權,如侵權人本身不具有過錯。根據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侵權人不知或者不應知自己的行爲屬侵權行爲時,可以責令行爲人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法定賠償額,或者二者並處。這是不當得利所形成的民事責任。

2、共同侵權行爲抗辯

音樂著作權案件中,著作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都有獨立的權利內涵,在此過程中雖然每一個權利都可以獨立成爲一個權利請求,但音樂著作權侵權往往是因多數人在不同的階段所形成的侵權行爲。這些主體的行爲具有客觀關聯性,主觀方面具有故意,應當共同承擔連帶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合理法定使用

合理法定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有關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二、侵犯音樂版權承擔什麼責任

(一)複製發行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依據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依靠國家強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法行爲人承擔以彌補和補償侵權損害爲目的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應認定爲侵犯著作權的行爲。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形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主要適用於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

3、賠償損失。主要適用於對著作財產權的侵犯。但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適用其他民事責任形式不足以平復權利人損害與制裁不法行爲人的,也可以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院在審判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除了可以判令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對侵權人進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有罰款、收繳違法所得和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等。

(二)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政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爲,不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還可以對行爲人進行行政處罰。這種行政處罰實際上是由行政機關對侵權人追究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

近年來因爲音樂著作權侵權糾紛而受到廣泛關注的案件不少,但是著作權人能獲得的賠償卻不多,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爲侵權人具有抗辯事由。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這樣的事件,可以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