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產生條件

著作權的產生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爲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1、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爲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
一種標準是隻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爲是受保護的作品。
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爲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爲一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透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纔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2、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爲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爲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
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
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爲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著作權的產生條件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34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