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一、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什麼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侵犯著作權是行爲人以盈利爲目的,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將其獨有版權的圖書進行出版,將其音像製品進行復制發行等一系列的違法行爲。

當行爲人具有以下這些行爲的時候,可以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罪。

(一)在沒有徵得主著作權人的同意前提下,將著作權人的音樂、文字作品電音電視等作品進行復制發行這種行爲。

(二)行爲人出售、製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假借他人之名進行謀取利益的行爲。這時候不僅僅是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同時也影響了他人作品的出售,行爲非常惡劣。

二、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6條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爲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僞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檔案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爲。

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較量爭論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爲,應當視爲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透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行爲人在實施加害知識產權行爲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是屬於個人擁有作品的人才可以得到,對於此權利只要沒有經過本人的認可是任何人都不能進行使用的,如果出現了此情形對於侵權者就必須要承擔當事人所有的賠償,還可以要求恢復自己的名譽,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