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嗎?

網絡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嗎?
律師解析: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屬於證據類型的一種。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資訊;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三)用戶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檔案;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