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轉載侵權嗎

一、網絡轉載侵權嗎

網絡轉載侵權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爲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爲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誌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髮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透過網絡向公衆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纔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爲。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資訊。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爲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爲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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