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什麼算侵犯版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什麼算侵犯版權?

根據法律規定什麼算侵犯版權?

如果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則可認定爲侵犯著作權

1、有侵權的事實,及行爲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的行爲,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行爲。

2、行爲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爲的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以及其他有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爲人違反了法律規定,其行爲既具有違法性。

3、行爲人主觀具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爲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爲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權需承擔哪些責任?

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對版權進行侵犯的話,必須要受到一定的懲罰,這個懲罰可以是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進行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且賠償相關的民事損失,也可以是行政方面的罰款,甚至嚴重的情況之下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