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隨着網絡的飛速發展,網絡著作權侵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應當賠償著作權人的相關損失。那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你詳細介紹。

一、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於上述條款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佈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爲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第2張

二、筆者將對著作權侵權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法定最低賠償額問題分別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1)關於精神損害賠償

筆者認爲,精神損害賠償應納人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範圍之列。《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一書有比較深入的分析。書中論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8日發佈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條和第5條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侵犯其人身權的行爲可依該司法解釋,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至於該請求能否得到支援則取決於侵害行爲是否給權利人造成嚴重後果。

(2)法定最低賠償金

這個概念緣於《美國版權法》的規定。《美國版權法》第504條第3款規定:“當版權所有人舉證證明,並且法庭也判定,侵權人是故意侵權,法庭可以依據其自由裁量權,將法定賠償金增至不高於5萬美元;當侵權者舉證證明,並且法庭也判定,該侵權人沒有意識到,而且也沒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爲構成了侵犯版權,法庭可依據其自由裁量權,將法定賠償金降低至不低於100美元。”後來,上述數字分別有所提高,改爲10萬美元和200美元。由此可見,無過錯侵權只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纔給予考慮,而且,無論如何考慮,至少還要賠償100美元或200美元,透過確立一個現實的侵權責任的最低限度,以保留它應有的威懾作用:它不允許侵權者僅僅因爲原告未能反駁其無過錯的主張而逃避責任。應當說,這種制度設計對權利人和無過錯侵權人都是合理的,也比較容易接受。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第3張

我國現行法律在權利人無法確定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規定了一個法定的最高賠償限額50萬元,並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而“法定最低賠償金”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卻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它體現了一種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機制,運用於網絡環境下,則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網絡服務商的經營行爲,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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