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現在在網絡上發生著作權侵權的情況比較多,而此時即使是出現在互聯網中,其實也是會按照一般的著作權侵權進行處理,除非是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認定爲犯罪。此時侵權行爲對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的,就需要作出賠償。那網絡著作權侵權應該怎麼賠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一、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對權利人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後者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爲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還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爲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二、著作權侵權承擔的民事責任

1、除我國《著作權法》或者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爲,又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爲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爲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爲。

2、除我國《著作權法》、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爲,又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衆發行、出租、透過資訊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爲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此外,在侵權行爲的認定上應當注意,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軟件的複製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複製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如果停止使用並銷燬該侵權複製品將給複製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複製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後繼續使用。

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爲,侵權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很明顯,只有在認定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情況下,那麼纔會追究侵權人刑事方面的責任,因而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的其實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另外,在計算賠償的時候,一般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包括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爲性質、後果等情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