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不是按相似度認定的,而是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