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專利發明人使用該專利是否可以?

一、職務專利發明人使用該專利是否可以?

職務專利發明人使用該專利是否可以?

職務專利發明人使用該專利是否可以,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給除了進一步細緻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在當代社會,如果是利用單位內部的條件,或者直接是由單位的領導所交付的任務而完成的一些發明創造,比如說一些着作權,還有一些專利的發明等等是有單位來享有這樣的一種專利的所有權,但是自己的話是可以進行一個無償的使用的,並且也會獲得一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