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職務發明報成了個人專利嗎

一、可以把職務發明報成了個人專利嗎

可以把職務發明報成了個人專利嗎

不可以。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二、職務發明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本職工作即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範圍,屬日常工作職責的範圍,既不是指單位的業務範圍,也不是指個人所學專業的範圍。從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裏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

單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員參加本職工作以外的爲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開發任務時,應當簽訂協議,明確任務範圍,並儲存好有關證據,以免發明創造完成後,雙方爲該發明是否爲職務發明創造而產生糾紛。

這類職務發明的相關單位應積極地按照我國的規定進行申報,本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達到相關的補償。相關的發明也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申報。這類發明人也應在工作範圍之內,進行相關的申報和發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