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怎麼認定

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爲須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
其二、使用行爲違法。
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呈現極爲複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爲,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爲、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爲。
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絡自身的屬性,可以對網絡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網絡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絡之間轉載或在網絡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爲。
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
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賠償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
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爲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爲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衆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爲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爲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