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不構成侵權抗辯

侵犯著作權必須是當事人是故意地用別人著作的作品、文章、音樂等等別人申明是獨有的,而你卻不經過別人的同意,將別人的作品進行販賣收穫不正當的利益或者製造仿冒作品,販賣仿冒作品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並且所獲得的金額數目較大以及如果產生了其他較大的影響的行爲。我們從中可以看出著作權的侵權必須是故意的,不經過別人同意將別人的作品用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的,如果當事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爲侵犯了別人的作品,或者誤認爲別人的作品已經沒有受到法律的保護了以及他知道這個行爲是侵犯了別人的作品,但是他沒有將這個行爲用來獲取利益,也是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

著作權不構成侵權抗辯

一般來說侵犯著作權的有以下幾種行爲:沒有經過擁有著作權的人的允許,直接複製並售賣他的文學作品,電視,影像,音樂,軟件等作品,直接將他人擁有出版權的作品進行出版,沒有經過錄音錄像的作品人的允許,直接將他的作品進行售賣,直接仿冒、出售別人製作的美術作品。

當我們被別人起訴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我們的不侵權抗辯一般按照以下的理由進行:

1、我們是根據法律規定合法使用的,該著作作品是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直接使用的。

2、雖然沒有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透過了這個著作作品的權利人的同意,簽訂了相關的使用合同。

3、使用的該作品的著作權已經沒有法律效力了,過了法律對它的保護期。

4、當著作權人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時候需要保證當事人侵犯他的著作權的時間在兩年之內。

5、當事人使用的作品在法律規定的使用範圍內。

6、在使用別人的作品時,當事人沒有達到抄襲的地步,並且註明了引用出處。

7、當事人使用的是他人作品中的想法,沒有在文字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