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爲的責任主體是

指導教師是查處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爲的第一責任人。明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授予單位、指導教師分別是查處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爲的監管主體、責任主體和第一責任人,要承擔各自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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