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歸屬爭議的司法依據是什麼?

一、職務作品歸屬爭議的司法依據是什麼?

職務作品歸屬爭議的司法依據是什麼?

職務作品歸屬爭議的司法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進階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到職務作品的歸屬爭議,一般是由著作權的使用不當造成的,在司法實踐中,國家也出臺了相關著作權的處理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解釋來處理相關情況,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另外,涉及到著作權的爭議所產生的民事賠償問題一般還需要雙方協商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