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新聞報道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權?

搬運新聞報道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權?
律師解析:搬運新聞報道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權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透過大衆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一、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
二、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爲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透過大衆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爲。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