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怎麼認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佈)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侵犯商業祕密怎麼認定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祕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爲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