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勞動者

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勞動者

一、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勞動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擴展資料

合同效力:

1、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爲,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爲,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爲,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補償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未在30天前通知勞動者的,還應支付勞動者的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對相關的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