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非法用工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非法用工工傷賠償之標準

由非法用工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及一次性賠償金。

什麼是“非法用工”呢?

1、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僱傭人員的;

2、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以上兩種情況非法用工,造成人員身亡的,適用一次性非法用工工傷賠償。這在《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中有明確規定。這種規定爲“非法用工”中的員工受傷害的賠償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設計了特定法律制度。在非法用工的工傷賠償(索賠)中,首先需要鎖定索賠對象,即誰是賠償義務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的這種情況外(這種情況當然應當以合法存在的單位作爲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由於非法用工“單位”並非是合法存在的,在訴訟或者仲裁時應該將該“單位”的出資人列爲被告。

現實中還有如下情況:第一,合法存在的單位使用另一非法存在的名稱進行經營或者非法經營後,又合法地註冊成立了。在此種情況下,應當以合法存在的單位爲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第二,個人或者合夥投資人冒用單位名稱,實施了非法經營的行爲。此種情況下,應當以實際投資人作爲被告或者被申請人進行索賠。第二種情況非常容易與僱員受害相混淆。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非法用工的索賠是以工傷爲中心展開的;僱員受害則是以民事侵權賠償爲中心展開的。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僱主是否以“單位”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使用勞動力,僱主與僱員是否以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爲內容。

非法用工屬於非法行爲,未成年本來就不具備工作能力和條件,所以當未成年在工作時受傷,用人單位屬於第一責任人,承擔首要責任,其次作爲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也存在違法行爲,他們沒有盡到看護管理的責任。造成未成年受傷,有可能影響他未來的職業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