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該怎麼寫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該怎麼寫?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告該怎麼寫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公告

因某某嚴重違反我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 和 銀 合 [2000]00000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書》之 條規定,我行決定於 年 月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無法聯繫到本人且郵寄送達給本人被退回,現透過公告方式予以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 請本人或依法委託他人在日內到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後果自負。 特此公告。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是怎樣的?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我國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走合法的程序,如果勞動者提前離職沒有通知用人單位就離職,用人單位有權力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通知到勞動者,如果因爲特殊的原因無法通知到勞動者,可以以公告的形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