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工資與誤工費分別指的是什麼?

停工留薪工資與誤工費分別指的是什麼?

停工留薪工資與誤工費分別指的是什麼?

停工留薪期是指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期限。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區別

兩者責任主體不同。停工留薪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責任主體是用人企業,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而誤工費是針對侵權人而言的一個概念,屬於民事賠償範圍。舉例:甲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駕駛人乙傷害,造成甲住院休養,則甲所在公司應按工傷保險規定支付甲停工留薪期工資,甲也可要求乙支付自己的誤工費。這樣員工的利益能得到雙重保障,至於兩者是否可以兼得,目前存在爭議。本人傾向只能得其一,因爲誤工費顧名思義屬於對誤工造成收入減少的補償,如果透過工傷保險員工收入並沒有減少,則不應再得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工資總額的確定

“工資”是工資總額的簡稱,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辦法

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爲合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停工留薪工資與誤工費這兩者的相同在處就在於主體都是勞動者,一個是因各種原因而沒有工作但工資還保留,一種是因別人把自己害的受傷了而賠償的一筆費用,所以,這兩者區別還是特別大的,對於我們勞動者來說應該要好好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