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相應的賠償金的。(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等。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爲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爲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於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爲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於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於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l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具有強制性。繼續履行作爲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國《勞動法》未予規定,但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 原則意義重大。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的,那麼是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賠償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予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那麼是需要對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一般標準都是根據工資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