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離職證明在開具的主體與開具的實時機上都存在着差別,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回事。即將離職的員工最好要求單位在離職時附上離職證明,而已經離職需要離職證明的朋友最好找原單位重新開具一份,重新入職。

解除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係的狀態確認,而離職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有效檔案,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在勞動者辦理離職證明之後,用人單位需要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依法辦理檔案、社保的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