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辭職單位需要賠償嗎

只要勞動者因工遭受意外傷害的事實,發生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那麼,除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之外,勞動者其他工傷賠償項目,與發生工傷後的辭職行爲之間沒做必然的聯繫,均不會因勞動者的辭職,給勞動者的工傷待遇造成任何實質性的影響。

工傷後辭職單位需要賠償嗎

但工傷職工在工傷索賠期間,確因私人原因,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律師建議該職工最好是在停工留薪期滿提出,以便能正常享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如果工傷職工構成傷殘,在確定勞動能力傷殘等級後,需要辭職的,那麼工傷保險基金應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當地規定的月數,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也應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當地規定的月數,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那麼該兩項賠償全部由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予以支付給勞動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