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效是多久?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效是多久?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間造成工傷的話,用人單位是要負責全部的責任,如果工傷發生的比較嚴重的話,是可以主張申請賠償的,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效是多久?在做了工傷認定之後,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開始申報,那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30天之內

一、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爲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力喪失,十分可惜。

二、申請工傷認定還應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 :

申請工傷認定時還應當注意,申請人應當提交完整的申請資料,否則,其申請也可能不被受理。根據《工傷保險條理》第18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合同文字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計算


1、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爲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爲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纔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爲,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爲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爲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爲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爲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發生了工傷之後,是可以進行工傷鑑定的,能可以拿到更多的賠償金,因此,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效是多久?這個一定要清楚,如果超過了時效的話,那麼對自己可能就會不利,所以,工傷保險對於大家來說是特別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