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者權益保護都是政府工作的重點問題之一,因爲勞動者,它是屬於一個弱勢的羣體,所以他們的權利保護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工作性發生傷害的話,那麼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工傷賠償標準就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一個方面,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一、浙江省工傷賠償標準在我國是怎樣規定的?

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後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後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根據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29條的規定:受傷職工在工傷認定之前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醫療規定的費用,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繼續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結算。

二、 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河南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2012年度鄭州市職工平均工資4148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爲每人每月172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爲每人每月13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低於每人每月1037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人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等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往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在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5元;在其他地區住院治療,每人每天20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3000元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爲21000元,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首先確實,我們國家各個地方每年對於這個工傷賠償標準都是在不斷的變化當中的,因爲畢竟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也有所不同。其次就是不論怎麼樣變化,工傷賠償的具體範圍都包括幾種,也就是醫療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