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待遇終局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一、工傷待遇終局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待遇終局裁決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待遇終局裁決的規定是爲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於未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社會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能否一裁終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的爭議屬於一裁終局。

其二、對於工傷待遇的糾紛:工傷醫療費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是一裁終局;其他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不屬於一裁終局案件。

二、什麼是一裁終局制度?

一裁終局制度是勞動爭議經仲裁庭裁決後即行終結的制度。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主要問題之一是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長,效率低,勞動者維權成本高。許多勞動者,往往因拖不起時間、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個問題在社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爲了使勞動爭議仲裁實現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一裁終局。一裁終局能讓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就得到解決,不用再拖延到訴訟階段,能夠有效地縮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時間,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怎麼處理?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勞動方面的爭議完全是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的,當然勞動仲裁它所實行的,這都是一裁終局的制度。比如說在勞動爭議這個方面索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還有相關的經濟補償或者是賠償金和工傷問題的,都是屬於這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