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職工的工傷待遇規定是什麼?

超齡職工的工傷待遇規定是什麼?

一、超齡職工的工傷待遇規定是什麼?

超齡職工的工傷待遇規定是如果從事的崗位、工作的性質和其他人員一樣,也享受相同的工傷待遇,

1、相同的工作、工種,理應享受相同的待遇。

同工同酬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則,這裏的“酬”不僅僅侷限在工資、獎金等待遇方面,在事故的處理,因工受傷的法律適用方面也應當一視同仁。

超齡人員如果從事的崗位、工作的性質和其他人員一樣,也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沒有理由因爲其年齡大於60歲就認爲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關係,確認勞動關係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長期的、固定的用工和被用工的關係,與勞動者的年齡無關。況且農民工即使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也領不到退休工資,他們必須要透過勞動來換取報酬,如果他們受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那麼勢必造成對他們權利的剝奪。

2、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支援以工傷案件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反過來講,如果超齡人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沒有領取退休金,比如本案中的農民工張某喜,則應當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

二、超齡人員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三、超齡人員買養老保險的條件

據瞭解,超齡人員需要滿足下列4個條件,才能參保:一是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二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三是曾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四是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

如何去辦理養老保險呢?依照規定,超齡人員憑有關資料到其最後一個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的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到所在地經濟資訊委、商委或中小企業局等)申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合格的,提交審覈工作小組進行集中審覈確認,並對審覈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由單位主管部門憑有關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局辦理參保登記等手續。

連續工齡應依據本人的原始檔案資料、有權機關招錄用手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政策及我市城鎮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認定。

工傷保險待遇指的是因爲工作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傷害,而進行的一種賠償的措施,所以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會出現超齡職工的工傷賠償問題,如果確實是因爲工作原因,並且從事的崗位和工作性質與普通的工作人員一樣,那麼也應當享受平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