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協議解除合同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職工協議解除合同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職工協議解除合同待遇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受工傷,依法申請工傷鑑定,根據認定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工傷的協議解決肯定會涉及合同的問題,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就能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支援,因此對於問題的解決,自己要學會積極的處理,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保障纔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