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到期續包

承包合同到期續包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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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續包

 現行法律中已沒有直接對此作出的明確規定,只能參照相關法律法規推理:

1、我國《農業法》曾規定(原第13條第3款):“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人優先承包權的根據是承包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稿取消了上述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或者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所稱:“同等條件是指在承包經營內容、承包期限等方面的條件相同或者相近。”優先權的詞解是“可見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權利的權利”。

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續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只要原承包人在“同等條件”下有主張優先權的明確意思表示就應依法受到保護,除非發包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原承包人放棄了優先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