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久

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久

很多時候說到假釋,大家都會問是否有考驗期,是否就算刑罰執行完畢。法律中規定假釋是有考驗期的,而只有成功的假釋才能算刑罰執行完畢。那究竟這個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久呢?而實踐中可以撤銷假釋的情況又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假釋的考驗期限是多久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爲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假釋的撤銷,是指獲得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沒有宣判,或者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監執行刑罰的執法活動。

刑法規定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銷假釋:

1、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新罪的性質和形式,也無論所犯罪行會被判處何種刑罰,都應當撤銷假釋,對所犯新罪進行判決,並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新罪判決的刑期,按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數罪的刑期並罰。

2、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所犯新罪,如果發現的新罪是在追訴時效內的,也要撤銷假釋,按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3、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有在前罪判決之後沒有判決的漏罪,並且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不論其漏罪的性質,應判何種刑罰,都要撤銷假釋,把前後兩罪所判刑罰合併,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數罪併罰的刑期。

4、獲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違反下列規定之一,撤銷假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監督機關批准。

我們知道假釋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在確定假釋的考驗期的時候,需要區分情況進行說明。其中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而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一般爲固定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