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怎麼處理?

一、 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

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怎麼處理?

至此我們能做的就這些了,一般在報警後幾分鐘之內,會有事發地交通隊的工作人員與我們聯繫,因從報警時使用的電話需要保持暢通。

通常情況下交通工作人員會在電話中再次覈實我們的報案資訊,然後要求報案人前往交通隊所在地進行事故說明和備案,之後他們將努力爲我們尋找肇事車。

當我們來到交通隊之後,事故中記錄的點滴資訊就派上用場了,如果車牌號記錄完整,事發當時又有監控視頻,肇事車很快就能夠找到。

即便肇事車輛的資訊沒有記錄完整,大概車型、顏色、車牌開頭和尾號、跟隨行駛的途經路段都可以成爲查找線索,因此資訊越多,查找的難度越小。

當然查找肇事車的結果我們無法左右,如果有幸找到了肇事車輛賠償損失。

若當時沒有視頻監控,並且肇事車耍無賴,不承認自己的責任,這樣則比較麻煩,因此報案時準備敘述經過很重要,有條件的話可以配合車內行車記錄儀的資料作爲證據,畢竟如果對方在理他肯定也不會跑。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報案時所提供的車輛資訊太少,並且沿途沒有監控,或是肇事車爲套車牌等情況,可能查找起來就比較麻煩了,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損失就只能透過保險公司來負擔了,並且這樣的事故保險公司會有一部分免賠,車主只能承擔一些損失。

二、肇事逃逸人跑了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規定,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司機,不論其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將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責任認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損害賠償重。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費用少則幾千塊,多則上萬元甚至於幾十萬元,如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時,保險公司有先予支付的義務。但如果肇事車輛逃逸,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就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刑事責任重。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此外,法律還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司機逃逸,致使傷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爲,“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爲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爲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是過失的行爲,所以如果沒有導致嚴重的後果,在量刑上面也不會非常的嚴重,如果因爲肇事之後逃逸,逃逸之後受害人沒有及時的治療死亡的,屬於逃逸的加重情形,所以應該加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