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傷害怎麼處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緻人傷害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傷害怎麼處理

(一)交通管理層面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輕傷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層面的處罰

1、交通肇事逃逸緻人重傷,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至於賠多少錢,要看受害人的傷殘等級來確定;

3、觸犯刑法133條交通肇事罪,屬於公訴案件,不能私了;

4、受害人不追究了,屬於刑事案件,必須由法院適當量刑。

肇事逃逸法律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明知自己發生了交通事故,爲逃避事故責任,故意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一種違法行爲。

有兩種情況:

1、人和車都在事故發生後逃離事故現場;

2、棄車逃逸,即當事人將車留在現場,人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一種性質十分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爲,爲此當事人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嚴重後果。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1、肇事後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準申領駕駛證;3、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況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罰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因逃逸緻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據刑法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力度。

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傷害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採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後續治療費採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爲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

(二)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我們認爲,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三)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四)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爲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爲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透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肇事逃逸之後,若被害人因逃逸行爲從構成輕傷轉爲構成重傷及以上級別的話,其後果也是由肇事者承擔的。因此在肇事之後首先要有承擔自己行爲後果的覺悟,依法履行自己賠償受害人、服從法律懲戒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