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的內容是什麼?

交通肇事罪公訴意見書的內容是什麼?

(一)首部

1.寫明標題,即居中寫文書的名稱。

2.被告人基本情況及案由。先寫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爲單位的寫其名稱),後寫案由(即起訴書認定的涉嫌罪名),最後寫起訴書的編號。此三項內容不必宣讀。

(二)正文

1.擡頭,亦稱呼告語。根據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寫,或寫爲“審判長、審判員”,或寫爲“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或寫爲“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2.出庭任務和法律依據。根據新格式規定,此段文字表述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四條和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衽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3.具體意見。根據新格式規定,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1)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以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關於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內容是否需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4.結束語(小結全文)。其文字表述爲:“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後果是由於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後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爲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具體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掌握的有關證據來進行界定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在公訴時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提出意見建議,但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爲,或者律師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