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公訴意見書包含什麼內容?

集資詐騙罪,國家正在嚴厲打擊,涉及到詐騙罪的情況就會得到國家的行政處罰,那麼集資詐騙罪公訴的意見書當中應該包含什麼內容?根據相關的刑事法律規定,應該包含向相關的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內容事宜,還要有具體案件的事實和定性證據的標準。

集資詐騙罪公訴意見書包含什麼內容?

集資詐騙罪公訴意見書

某某法院:

爲進一步證實被告人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爲,使合議庭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有進一步客觀、全面的瞭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公訴人現就本案的證據和事實情況,結合與辯護人有分歧的焦點問題發表如下公訴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本案的事實、定性及證據評析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這兩個罪名確有相似之處,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諾高額回報的行爲方式,但是,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簡單的說:

首先,從主觀目的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其次,從行爲構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詐騙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第三,從客觀後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嚴重後果,是二罪之間的重要區別。

集資詐騙罪具有三個顯著特徵:手法欺騙性、被害人涉衆性、損失嚴重性,行爲體現了“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本案具備了這些屬性。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本案。本案中,陳某採用詐騙的方法集資,虛構了以下三個事實:

1、虛構的第一個事實:在公司設立之初,被告人向親友、員工虛構自己是某某集團“共管投資基金”操盤手,甚至向自己的父親提供了僞造的勞動合同,騙取親友對他的信任,幫助他開辦公司,招攬客戶。事實上,陳某最初的客戶資源都是其員工親朋,爲滿足自己膨脹的野心,陳某不惜利用身邊人對他的青睞與認同;

2、虛構的第二個事實:24%的高回報,這是被告人吸引客戶投資的最重要手段,無論是他以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理財協議中所承諾的收益,還是他向員工提供的投資清算單,他的戰績一直保持在24%的盈利,基本沒有虧損的不良記錄,這也是他僅憑員工、朋友的口口相傳就能在短時間內聚集幾百名客戶,並且投資門檻從500萬一升再升高達1000萬元的重要原因;

3、虛構的第三個事實:對資金真實用途,被告人並未全部投入期貨交易,按照客戶的委託理財協議,被告人有義務將客戶資金全部投入期貨帳戶,專款專用不可挪作他用,但事實上,只有很小部分資金約8000萬元進入期貨帳戶,不到資金總量的20%,其他絕大部分被被告人用於開辦自己的其他公司,經營某某車隊。相關證據顯示,僅車隊營運一項就動輒幾千萬投入。另外,被告人還爲滿足私慾,購買了大量的房產和40餘輛豪車,這些用於個人揮霍的資金均來自於客戶的投資。

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顯而易見,本案被告人陳某系採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斂財。此外,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公訴人在這裏具體剖析陳某的欺詐行爲,也是爲了證實他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我們再來看看本案的第二個特徵—被告人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具有涉衆性。

被告人以公司員工、親友爲媒介,採用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斂資,由於其員工、親友本人在某某公司均有投資,因此,介紹來的客戶也對陳某的盈利能力深信不疑,短短几年裏,招攬客戶達580餘人,涉及資金3.9億餘元。回顧案情,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人採用的具體實施方法爲:

1、對於員工完成客戶指標實施具體獎懲制度,激勵員工廣泛吸納客戶資金;

2、定期刊發企業廣告手冊,召開客戶推廣會議,吸引大客戶和潛在客戶投資;

3、提高投資門檻,讓客戶自行籌措資金以滿足最低限額要求,因此,除了與某某公司簽約的580人以外,還有其他隱名投資者,實際涉衆範圍更加廣泛。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定,對於行爲人“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我們看到,陳某沒有履約能力,置投資人資金安全於不顧的行爲,再一次印證了他非法佔有的故意。

綜上,本案被告人被告人的行爲應認定爲集資詐騙罪。

二、關於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問題的說明

本案中雖然從形式上來看,被告人是以某某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簽訂相關委託理財協議,但仍應該認定爲個人犯罪。

1、某某公司的成立與日常經營由被告人一人決定,包括他將客戶的錢用於其他項目投資,用於購房購車,均不需要與公司其他掛名股東達成一致,並非股東意志的統一,沒有單位意志的體現;

2、從實際資金流向來看,簽約後客戶資金均按照陳某的要求打入其個人帳戶,支配和使用均按照陳某個人指示;

3、自某某公司成立,所開展的唯一業務就是同客戶簽訂期貨交易的委託理財合同,而該公司根本沒有期貨投資的資質,就是“以犯罪爲目的而成立的公司”,而且在成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

如果集資詐騙罪,涉及到個人犯罪的,可能就會有某一個人來進行公訴意見書的申請,如果犯罪是涉及到集體,或者是某一個組織進行犯罪的,就需要由整個組織來共同完成公訴意見書,集資詐騙罪是國家嚴厲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