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籌備期間是否勞動關係

一、單位籌備期間是否勞動關係

單位籌備期間是否勞動關係

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發起人爲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

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看,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該用人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權。

籌備中的公司因缺少用工權利能力而不能承擔勞動關係義務,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但是,《公司法》規定,公司籌備期間的相關責任應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公司一旦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爲即被追認爲公司行爲。由此可見,籌備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單位,發起人纔是真正的用人主體。因此,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籌備期間工作期間形成勞動關係;發起人是自然人的,籌備期間工作期間不是勞動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二、公司籌備期間勞動關係需要考慮什麼?

公司設立只是公司成立前的籌備階段,可能出現設立成功或者設立失敗兩種情況。因此對於設立中的公司與勞動者的關係,也應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

1、公司設立成功。一般認爲,公司若如期設立,則在設立過程中設立人所爲的爲設立公司所必要的法律行爲由設立後的公司承繼。因此公司如期設立後,由此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設立後的公司承擔,勞動者可請求設立後的公司承擔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報銷其他必要費用。

2、公司設立失敗。由於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公司有可能設立失敗,或者叫做設立無效。關於公司設立無效的法律後果,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並非無法可依。公司雖不能如期成立,但勞動者爲公司成立付出的勞動仍然不能抹殺。勞動者應該擁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

所以在單位籌備期間雖然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但是隻要勞動者有對應的付出,那麼就應該有對應的報酬,勞動者與發起人形成的就是僱傭關係,一旦公司籌備完成,那麼就會正式形成對應的勞動關係,如果公司沒有如期籌備成功,那麼勞動者也是可以索要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