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工資不可不可以低於最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工資不可不可以低於最工資標準,雖然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不可以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是在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自主確定。因此,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可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除試用期之外,見習期間的工資也不可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違法
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違法的。
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可不可以隨時辭職有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發放工資的。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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