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建立勞動關係同要解約函嗎
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就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誰
1、由用人單位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由用人單位承擔。
凡是勞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勞動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做到的,用人單位應當就自己遵守了這些規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不來公司上班的時候,通知勞動者來公司上班以及告知勞動者不來上班的後果。
如果用人單位認爲職工屬於擅自離職,則用人單位在職工的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應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
3、根據公平原則、邏輯推理、日常經驗以及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解除勞動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存在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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