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階段怎樣舉證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爲,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字、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繫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6、鑑定結論是鑑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如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並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製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製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於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二、舉證的原則是怎樣的
爲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覈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採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定。
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採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於法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已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爲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鑑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鑑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鑑定程序作出的。
鑑定結論處於複議、複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後,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
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
我們可以瞭解到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需要提供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證據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種,但是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否則的話無法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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