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車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責任,一方過錯造成的,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
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爲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爲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
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衆通行的場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爲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
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爲、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停車場發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如果一方過錯造成的,另一方無過錯時,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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