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資時間如何界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的支付時間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爲準,如果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工資的,就屬於拖欠工資行爲,拖欠的時間自約定支付工資截止之日起計算。《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工資的,需要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起始時間自雙方約定的工資截止日期開始計算,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後未按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補足的,另需要加負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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