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幾天可以走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幾天可以走

一、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幾天可以走

簽了合同試用期辭職的,一般三天後可以走,法律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了公司,並把工作交接好,即使公司不讓走,員工也可以離職,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不讓走,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員工辭職三天就可以離開了,三天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的,即使是節假日或者休息日都是包含在內的。如果試用期員工自離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否則員工是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起訴個人老闆。

二、簽了試用期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簽了試用期合同可以隨時離職。籤合同後,在試用期的,那麼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後,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准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三、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試用期辭職一般是不需要交違約金的。

法律僅規定兩種情形可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第二款,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只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想要辭職並且辦理了離職手續交接好工作的話,勞動者就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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